
执行异议之诉,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。此类诉讼发生,主要因为被执行财产权利“名实不符”,即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分离。在这种情形下,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就可能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。

据了解,韩某平名下已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,但案涉房屋属于某重点小学学区,是为其子女就读重点小学而购买,可以改善居住环境。经几番争议,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,韩某平、王某购买案涉房屋应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,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,最终予以支持。

近年来,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不断完善。这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,更注重实质审查争议房屋是否关乎案外人家庭正常居住生活,不能“殃及池鱼”,从而实现保障基本权益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机统一。

在保障消费者购房价款返还请求权方面,《解释》规定,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,商品房消费者请求在变价款中支持其价款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注:以上内容摘自经济日报,记者:李万祥。
广东申亭明条律师事务所
资深律师团队 涉及领域广泛
及时跟踪反馈 确保案件进度
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际贸易中心大厦35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