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论文代发”骗局被揭穿,假编辑、假期刊、假录用

发布日期:2026-07-13 09:02:00   来源 : 民主与法制时报    作者 :王蓉    浏览量 :744
王蓉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日期:2026-07-13 09:02:00  
744

        又到一年毕业季,论文发表成为无数学子和科研工作者的“头等大事”。然而,正是这份对成果的迫切需求,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“商机”。他们搭建虚假学术网站,冒充期刊编辑,以“内部渠道”“快速见刊”为诱饵,精准实施诈骗。



  近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“论文代发”诈骗案,被告人杨某等人搭建虚假学术网站,谎称可为被害人在各类期刊快速刊发文章,以此骗取钱财。法院经审理,以诈骗罪对杨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
  层层设局骗取钱财

  2022年8月26日,被告人张某搭建虚假网站,冒充某期刊编辑部编辑,谎称自己具备在某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“内部渠道”。被害人赵某因急于发表论文,轻信了张某“内部合作渠道”“保证录用见刊”的话术,先后被以“版面费”“审稿费”等名义骗取3600元。

  尝到甜头后,张某并未收手。2024年4月至9月,张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将骗局“升级”。二人搭建了多个虚假期刊官方网站,并通过网络大范围引流推广,对外谎称可以代理作者在多个国家级、省级正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。

  为了增加可信度,他们甚至伪造样刊杂志,让不少被害人信以为真。短短数月间,二人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7235元。


  主观恶性明显,构成诈骗罪

 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杨某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虚构期刊发表服务,骗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

  法院指出,两名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发表论文的心理,搭建虚假网站、伪造期刊信息,通过精准引流实施诈骗,甚至伪造“录用通知”“期刊样刊”等材料,主观恶性明显,社会危害性较大。

  最终,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判处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。一审判决后,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,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
  法官提示


  学术发表无捷径,正规渠道是关键

  “本案是当前学术服务领域诈骗的典型缩影。”本案主审法官、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张冰洁表示,不法分子往往抓住部分群体急于发表学术成果、对期刊投稿渠道不熟悉的心理,通过伪造官方期刊网站、虚构“编辑内部合作”“绿色通道快速见刊”等话术骗取信任,单笔诈骗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。这不仅侵害了群众的财产权益,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学术出版秩序。

  法官提醒广大科研工作者、职称参评人员,尤其是正处于毕业季的学子,学术成果发表务必通过正规渠道。期刊官方网站、官方投稿系统、编辑部公开联系方式是唯一合规的投稿途径,切勿轻信社交平台、二手交易网站上的“代发中介”“内部渠道”“包过包发”等虚假宣传,此类宣称100%录用、无需审稿即可见刊的话术,本质都是诈骗分子的诱导陷阱。


  投稿前务必核实期刊及投稿渠道真实性。如需确认期刊合法性,可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,通过“期刊/期刊社查询”入口输入期刊名称核验正规刊号;如需确认投稿渠道真伪,可通过期刊版权页标注的官方电话、邮箱直接联系编辑部核实,切勿点击不明链接、扫描非官方二维码跳转至仿冒网站投稿。

  一旦发现被骗,立即保存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对方提供的虚假网站截图、伪造的录用通知等全部证据,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,配合调查工作,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。


  法条链接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
注: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,作者:王蓉。
关于我们
ABOUT US
申亭明条律所是专业从事法律服务,弘扬法治文化,宣传法治精神,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,着力打造法律服务的产品化、专业化、团队化。主要法律服务领域涵盖:房地产与建设工程,知识产权,刑事辩护,婚姻家事,企业合规管理、股权投融资、并购重组、私募基金等。服务类别包括:诉讼、仲裁、常年法律顾问和专业法律服务。
快速链接
QUICKLINKS
精选服务
SELECT SERVICE
刑事律师团队
行政纠纷业务
婚姻纠纷业务
合同纠纷业务
房产纠纷业务
新闻中心
NEWS CENTER
支持 反馈 关注 数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