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受理该案后,承办法官陈雪梅仔细梳理案情,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审理。庭审中,保险公司认可责任与投保情况,但主张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扣除“非医保用药”。吕某表示反对,认为保险公司既未明确非医保部分的具体金额,也未能证明医保内有替代药,无权扣除。
法院审理认为,吕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的30万元医疗费,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、住院病历、费用清单等相互印证,属于实际支出,予以支持。

“非医保不赔”条款是常见的责任限制条款,属免责性质,即保险人仅赔医保目录内费用,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。相关法律规定,保险公司对该类条款不仅要形式告知,更要实质告知,确保投保人知晓条款含义、内容及法律后果。除字体加黑加粗外,还需审查投保人是否完整抄录签字确认,或有无录音、录像记录说明过程等。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,保险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,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,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,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。

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
注: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,作者:韩美玲、王蓉。
广东申亭明条律师事务所
资深律师团队 涉及领域广泛
及时跟踪反馈 确保案件进度
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际贸易中心大厦35楼